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09855-7,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青山街西侧融汇中江广场****。
法定代表人:黄祖仕。
被执行人:徐小五,男,1964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执行芜湖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小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8)皖0202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小五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黄文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 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