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1021民初686号

李良标与台州康利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20-07-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玉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良标;台州康利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1民初686号

原告:李良标,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台州康利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龙溪镇高山头村。

法定代表人:郑祖青。 原告李良标与被告台州康利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李良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良标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

书记员  陈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