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1民初686号
原告:李良标,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台州康利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龙溪镇高山头村。
法定代表人:郑祖青。 原告李良标与被告台州康利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李良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良标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
书记员 陈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