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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执603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喜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喜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6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喜彬,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现住中牟县新城区。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8)豫0122民初3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喜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张喜彬价值32114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晓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