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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83民初5070号

5070王善胜与张中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20-08-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善胜;张中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583民初5070号

原告:王善胜,男,汉族,1970年12月23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张中秋,男,汉族,1987年8月16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善胜诉被告张中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善胜、被告张中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王善胜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中秋偿还借款人民币:1869000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张中秋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10月08日期间,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多次借款,共计1869000元,屡次未按约定还款,并出具借条近十张。还款日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2019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被告多次承诺如欠款不还,本人愿意将绿地世纪家园XX栋XXXX室房产作为抵押,还带原告去淮安老家看自己房产多套,以证明有能力归还原告欠款。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张中秋辩称:借款是事实。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当时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通过尹江介绍认识原告,原告有资金可以出借。借款后有过还款,现在原告能出示欠条的我都认可。除了这些欠条以外,都是我已经还掉的,陆续还款有80多万。尹江与原告是一起的,尹江也有案件起诉我。本案

经审理查明:张中秋经人介绍结识王善胜,自2018年7月起多次向王善胜借款。借款次数较多,金额不一,双方结算后陆续将小额借条合并出具新的借条。王善胜向本院提交了十张借条,借款情况如下(表一): 借条出 具时间 借款金额(元) 还款期限 利息约定  备注 2018年9月26日 230000 无 无   2018年12月1日 200000 无 无   2018年12月29日 110000 无 无   2019年1月6日 40000 2019年1月26日 无   2019年2月3日 170000 无 无   2019年4月15日 500000 2019年12月30日 利息部分为填空模式,手写有“/”,不确定是“1”分还是斜杠 两张借条格式完全一致 2019年5月27日 70000 2019年11月30日 利息部分为填空模式,未填写任何内容 2019年7月24日 200000 无 无   2019年7月31日 100000 无 无   2019年10月31日 249000 无 无   总计金额 1869000 双方一致陈述上述借条所涉款项包括以下五种:

一、因张中秋是做批发生意的,经常拿货时钱不够,由王善胜直接代其向超市或商行付款。王善胜提供了支付宝记录的付款凭证,合计金额为249752元,张中秋均予认可。

二、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渠道直接转账给张中秋的借款。本院根据王善胜提供的微信与支付宝转账记录确认2018年7月26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王善胜共计通过微信向张中秋转账753820元,通过支付宝向张中秋转账881126元,合计1634946元。张中秋对该部分转账记录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三、张中秋直接从王善胜处拿的现货折算的货款。张中秋认可拿过70000-80000元的货,王善胜称不止,但又表示记不清具体金额了。双方均未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四、张中秋借用王善胜的信用卡刷卡消费产生的借款。张中秋认可曾经借用王善胜的信用卡刷过11×××00至120000元,并将该款项计入2019年10月31日出具的249000元借条中。王善胜则主张除张中秋认可的这一笔以外,其还有其他借刷信用卡的情况,但未向本院举证。

五、累计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王善胜称双方是有利息约定的,有时候被告赚钱了就给点,不赚钱就不给。2019年10月之后本息都没有还过。张中秋称因其是做批发生意的,自己有销路但没有本钱,王善胜出借款项给其作为本金,一般货款不是当天结算,张中秋就会向王善胜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中明确几天还款,还款时支付多少利息及逾期违约金。约定的利息金额一般是按照自己出售货物能拿到的利润来确定的,一旦逾期不付还要支付相同金额的违约金。比如一批货可以赚5000元,就给王善胜2500元到3000元,如果约定三天内支付,那么如果三天内没有付清,就会产生2500元到3000元的违约金。累计到一定程度,在重新出具借条时这些利息和违约金就会折算进本金。对于该部分金额双方均未确定数额。张中秋称其已经归还了80多万元,大部分用于支付这些利息和违约金,还包含王善胜贷款后向其出借的两笔款项的还贷款项。王善胜对张中秋所称的已经还款80余万元的主张没有反驳,但认为除了已经提供的十张借条中的分红以外还有归还张中秋借刷其信用卡后的还款,因借刷信用卡时没有打借条,所以还款也不应计算在本案中。对于这部分借刷信用卡的事实王善胜没有举证,张中秋也不予认可。双方确认两笔贷款中的一笔于2018年10月19日从平安普惠贷款,金额为129000元,三年期,每月归还本息5891元,截止到2019年10月均由张中秋每月将5891元汇给王善胜,再由王善胜还贷。自2019年11月起张中秋未再还款,王善胜开始自己还款。另一笔于2019年2月用平安信用卡贷款,金额为70000元,一年期,每月还本息6870元左右,张中秋也是每月向王善胜汇款,还到2019年10月后未再还款,其中有一期只还了2000多元利息。上述两笔贷款对应哪张借条两人均表示已经弄不清了。王善胜陈述除了本案中提交的借条所涉的借款之外,其与张中秋还有其他的借贷关系,有发生在本案所涉借款之前的,也有之后的,张中秋一直是借借还还,每次还的都没有借的多,累计下来剩下186.9万元还没有归还,其他的账已经清掉了。庭审中提供的借条与转账时间也不能一一对应,转账交付记录是根据双方结算的金额,也就是借条载明金额去拉的。庭审中本院责令张中秋就其还款情况进行举证,但庭后张中秋并未按照要求提供证据。本院多次拨打其送达地址确认书上预留的电话号码,但张中秋均不接听。本院责令王善胜提供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5279的银行账号2018年1月起的交易明细,其中反映张中秋向该账户陆续汇款226703元。本院责令王善胜提供完整的支付宝与微信账单,但王善胜明确表示支付宝账单与微信账单均可以删改,因其与张中秋还另有借款,对于已经归还的款项所涉及的转账记录其就在账单中进行了删除,所以已经无法提供完整的记录。需要说明的是王善胜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中还反映出若干其向张中秋支付宝转账的记录,但王善胜均未列入其举证的借款交付的证据中。因庭审中王善胜明确陈述有些借款因已经结算完毕,故不在本案中主张,故对上述支付宝转账记录,本院不再作为本案的款项交付证据进行评判。双方款项交付的情况详见附表二。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张中秋答辩中对于向王善胜借款的事实全盘予以认可,但在举证与质证时其陈述又指向借款涉及高额违约金、利息的问题,因此本院根据相关证据对于款项交付与还款情况据实核算。首先对于出借款项进行说明:

一、关于代付货款部分:总金额249752元,王善胜提供了支付凭证,张中秋也予以认可,故对该部分款项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渠道直接转账给张中秋的款项,王善胜提供的支付宝与微信账单中核算出总计金额为1634946元。张中秋对该部分转账记录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三、关于直接向王善胜拿货的货款,双方陈述不一致。因款项交付的证明责任在于出借方,王善胜经本院释明后未能提供买卖合同、进账单、结算单等证据,借条中也不能反映哪些借条系由货款转化而来,而张中秋也未明确具体金额,只概括性的陈述为70000-80000左右,故本院推定张中秋从王善胜从拿的现货折合货款80000元。

四、关于借刷信用卡部分的款项,双方陈述不一。张中秋仅认可刷过11×××00至120000元左右的款项。王善胜主张除张中秋认可的这笔以外,其还有其他借刷信用卡的情况,但未向本院举证,故本院不予采信。因张中秋未明确借刷信用卡产生费用的具体金额,本院参考其自认事实,推定借刷金额为120000元。

五、关于利息、违约金部分的金额、计算标准双方均不能明确陈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张中秋的陈述和王善胜提供的转账记录可知,本案所涉借条已经系多次将借条合并后出具,对于其中实际出借本金金额与利息折算成的本金各占比多少出借人与借款人均不能准确陈述,对于是否超过了法定的上限标准也无法核算。又因为虽然双方均认可有利息与违约金,但对于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均不能陈述一致,故本院按照实际交付本金为基数确定出借金额,利息视为双方没有约定,不予支持。需说明的是,因张中秋主张实际还款为80多万,王善胜也未反驳,该金额远超银行交易明细中反映的还款金额,其自认多为归还利息与违约金,但又未能举证还款情况,故虽然双方均认可存在归还利息的情况,但因金额无法核算故在本案中同样不予理涉。综上,本院确认实际出借本金为2084698元,归还本金226703元,尚余1857995元未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中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王善胜借款本金18579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1622元、减半收取10811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07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审判员  潘丽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海焱附表二: 支付时间 王善胜向张中秋微信转账 王善胜向张中秋支付宝转账 王善胜代付给好又多超市、薄利商行、小康园超市的货款 张中秋银行转账还款 2018-7-26 10000       2018-8-4 10000       2018-8-16 5000       2018-8-22     8590   2018-8-23     5220   2018-8-31 10000       2018-8-31 5000       2018-9-3 5000       2018-9-3 20000       2018-9-4 15000       2018-9-4   10000     2018-9-5   10000     2018-9-5 15000       2018-9-8 820       2018-9-20   10000     2018-9-21   10000     2018-9-29   11000     2018-10-2   9000     2018-10-7 8900       2018-10-9 15000 10000   15200 2018-10-13   3500     2018-10-13   2000     2018-10-17   8000     2018-10-17   9930     2018-10-20 20000       2018-10-22 20000 10000     2018-10-26 2000       2018-10-28   2000     2018-11-2       10400 2018-11-5       5000 2018-11-7       75 2018-11-10       10000 2018-11-11       8000 2018-11-11 11800       2018-11-17 8000     7000 2018-11-19   4300     2018-11-28       6000 2018-11-29       1500 2018-11-30     4900   2018-11-30     5735   2018-12-1   4000   4000 2018-12-3   1200     2018-12-4   8000     2018-12-6   2200     2018-12-12   4000     2018-12-19       620 2018-12-20 28000   3000 5000 2018-12-22     17800 2500 2018-12-23       5000 2018-12-25       20000 2018-12-28   11200     2018-12-29 1000 1000     2018-12-29 10000 8800     2018-12-31       5000 2019-1-2       6000 2019-1-6 10000 8000     2019-1-6   10000     2019-1-8 20000 10000     2019-1-9       7300 2019-1-10 10000 10000     2019-1-10 10000 5000     2019-1-11 7000 10000 20755   2019-1-12 5000   25001   2019-1-13 4500       2019-1-14   5300     2019-1-16 19000 9000   20000 2019-1-18 5000 8000     2019-1-18 7000       2019-1-19   10000     2019-1-28       10000 2019-1-20   20000     2019-2-3   30000     2019-2-21       5000 2019-2-22       4600 2019-2-22 10000 10000     2019-2-23       7200 2019-2-25       23008 2019-2-28 5000       2019-3-2 19400 8000     2019-3-2   20000     2019-3-3   24500   17300 2019-3-4       10000 2019-3-5   19400     2019-3-6 13500 5000     2019-3-6   10000     2019-3-7   30000     2019-3-8 14900       2019-3-9       11000 2019-3-12     9500   2019-3-14 48700 3000     2019-3-18 5000       2019-3-21 11000 30000     2019-3-25   30000 1100   2019-3-25     9850   2019-4-15   30000 4996   2019-4-17   5000     2019-4-18 7000 8000     2019-4-19 20000 40000     2019-4-21 1200       2019-4-22 10000 1300 24953   2019-4-24 20000   9982   2019-4-24 5000       2019-4-25 15000       2019-4-26 10000       2019-4-27 10000       2019-4-28 17000       2019-4-28 5000       2019-5-6 7000 4000       1500       20169-5-7 16000       20169-5-8 11000       2019-5-15 30600       2019-5-17   8000     2019-5-20 8000       2019-5-22 50000 4996     2019-6-9 10000 8000     2019-6-10     4000   2019-6-11   10000     2019-6-13     21269   2019-6-15     740   2019-6-19     15000   2019-6-22     2000   2019-6-23     15900   2019-6-23     29470   2019-6-30 18000 5000         35000     2019-7-20 9500       2019-7-21 3500       2019-7-22 15000 3000     2019-7-25 1000         7000       2019-8-20   18000     2019-8-29   8000     2019-9-4   2500     2019-9-6   30000     2019-9-10   40000     2019-9-17   13000     2019-9-18   10000     2019-9-19   15000     2019-9-20   2000     2019-9-25   45000     2019-10-14   40000     2019-10-31   20000     时间不清     9991    小计 753820 881126 249752 226703 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