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2636执7号之十被执行人粟有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寨县人民法院(2019)黔2636执7号之十裁定书,向被执行人粟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粟有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粟有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9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莫通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