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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211执2862号

王充与毛文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王充;毛文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11执2862号申请执行人王充。被执行人毛文彬。申请执行人王充与被执行人毛文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辽0211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子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秀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