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11执2862号申请执行人王充。被执行人毛文彬。申请执行人王充与被执行人毛文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辽0211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子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秀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