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4民初12125号
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17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K2307B。
法定代表人:张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家震,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彤,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希旺,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盖州市,约定文书送达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希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蔡珊独任审判,并于2019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家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希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乘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共计266533.14元;2.判令被告以应付租金数额的日万分之五为标准向原告支付其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之时止的所有逾期利息(暂计算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5月13日间逾期利息为987.74元);3.判令被告按计息本金总额的15%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9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中可能发生的公告费、保全费及执行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0月23日签订《乘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合同》(编号为FPGXNN0910088,包括《融资租赁合同》、《所有权转让协议》和《车辆抵押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承租人(即被告)先将其购买的车架号为LFV3A28W3J3763556的车辆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一汽租赁有限公司(即原告),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之后被告再从原告处将该车回租,每月租金7839.21元,租期36个月。至此,原、被告之间建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然而,被告从原告处回租车辆后,在支付2期租金后便停止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协商和催收,被告在催告宽限期过后至今仍未能支付租金,逾期未还期数已达4期。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14.1款:“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或租赁期限届满仍未能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等约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诉讼中,经本院询问,原告补充陈述如下:1.因被告办理的业务享受贴息政策,所以合同约定放款金额与实际放款金额存在差异。被告享受车辆生产商提供的贴息款为13481.88元,由于贴息款是由生产商直接支付给经销商,根据业务操作流程,经销商最终应当将贴息款交给我司,为减少付款路径,简化业务流程,案涉贴息款直接在我司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中抵扣。该款项存放在我司为被告开户的虚拟账户之中,可用于客户每期还款利息的偿还。2.被告支付原告诉请的案涉各项费用后,车辆所有权归被告所有。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乘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全套合同通用条款》、《乘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全套合同专用条款》、《乘用车融资租赁申请表-承租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客户付款回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被告张希旺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意见。被告张希旺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张希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乘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全套合同》(编号为FPGXNN0910088)通用条款约定:合同当事人同意将专用条款中提供的联系地址约定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且该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进入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等全部诉讼程序。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上述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本合同约定的程序告知出租人或法院,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承租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的邮件于2019年6月5日被退回。《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本金为298031元,初始租金为38031元,计息本金为260000元,租赁月利率为7.5‰;租金支付方式为按月本息等额(除第一期还租数额按实际计息本金金额及实际用款天数作相应调整外,其余各期的还租数额是相等的,但其中所包含的本金和利息是变化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或租赁期限届满仍未能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则视为违约,承租人有权按本合同项下计息本金的15%向出租人收取违约金,同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逾期付款利息,经催告后,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足额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承租人应在合同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付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全部款项:(1)所有到期应付未付的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名义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2)截止终止日所有未到期的计息本金。还查明,在本案所涉融资活动中,汽车生产商为被告融资提供了13481.88元的贴息,该贴息款理应由经销商发放给被告,并最终由被告在支付租金时分期支付给原告。为简化支付手续,原告直接抵扣应收取的该笔贴息款后,于2018年10月25日将融资款246518.12元发放至汽车经销商账户中。再查明,双方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为自2018年11月起,每月25日支付每期租金7839.21元。被告支付2018年11月-12月租金后未再支付余下到期应付租金。依据确认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所有权转让协议》和《车辆抵押合同》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现被告已连续多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被告收取所有未付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名义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租金266533.14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问题,其实质上属于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利息损失。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且双方对此亦作出约定,故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诉前曾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剩余租金,故至本案被告收到本案诉状之日(2019年6月5日)已到期未支付部分租金的逾期利息自各期租金逾期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未到期部分租金,因原告主张被告提前一次性支付,故不存在逾期付款利息。又因双方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为每月25日,故逾期时间应从应付未付当月的26日起算,原告主张与本院不符的,以本院认定为准。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逾期利息计算表 项目 应付租金(元) 计息标准 起算时间 第3期租金 7839.21 日息0.5‰ 2019年1月26日 第4期租金 7839.21 日息0.5‰ 2019年2月26日 第5期租金 7839.21 日息0.5‰ 2019年3月26日 第6期租金 7839.21 日息0.5‰ 2019年4月26日 第7期租金 7839.21 日息0.5‰ 2019年5月26日 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因双方已作出约定,且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即被告应支付违约金39000元给原告。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希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266533.14元给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本判决第六页逾期利息计算表确定的计息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张希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39000元给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2949元,由被告张希旺负担。本案已当庭宣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 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晓聪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