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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701执197号

龙帮祥与蒙家平、姚琼运输合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帮祥;蒙家平;姚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2701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龙帮祥,男,生于1964年12月8日,苗族,贵州省麻江县人。

被执行人:蒙家平,男,生于1975年12月2日,水族,贵州省都匀市人。

被执行人:姚琼,女,生于1978年2月5日,侗族,贵州省都匀市人。本院在执行龙帮祥与蒙家平、姚琼运输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蒙家平、姚琼未履行都匀市人民法院(2018)黔270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龙帮祥水泥运输费509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15日支付至该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并承担申请执行费6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蒙家平、姚琼银行存款或收入55000元;

二、如被执行人蒙家平、姚琼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赖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国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