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2701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龙帮祥,男,生于1964年12月8日,苗族,贵州省麻江县人。
被执行人:蒙家平,男,生于1975年12月2日,水族,贵州省都匀市人。
被执行人:姚琼,女,生于1978年2月5日,侗族,贵州省都匀市人。本院在执行龙帮祥与蒙家平、姚琼运输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蒙家平、姚琼未履行都匀市人民法院(2018)黔270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龙帮祥水泥运输费509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15日支付至该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并承担申请执行费6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蒙家平、姚琼银行存款或收入55000元;
二、如被执行人蒙家平、姚琼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赖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国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