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91执785号

王文歌、朱红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文歌;朱红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785号申请人王文歌,女,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被执行人朱红艳,女,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128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朱红艳银行存款五百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文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