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5民特197号
申请人:黄伟琦,男,汉族,1979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申请人黄伟琦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黄伟琦称,黄志才系退休人士,平日赋闲在家,其在2012年的一天下午离家出走。一开始家人以为黄志才只是出去散心,后发现未带手机钱包,觉得不妥,外出寻找多日未果。后报警,已立案,至今下落不明已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宣告黄志才失踪。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黄志才,男,195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新宿舍5栋505,案外人卢媛祥系申请人的配偶,黄志才与卢媛祥共生育一子即申请人黄伟琦。2013年5月29日黄志才与卢媛祥发生争吵后未携带手机、证件、钱包即离家出走,后了无音讯。黄志才失踪后,黄伟琦曾向公安机关报案,深圳市公安局西丽派出所于2018年9月2日出具的《关于黄志才失踪情况说明》称接警至今未发现黄志才下落及其被侵害的证据。黄志才失踪后至2018年亦一直未在丽湖社区工作站办理指纹验证。申请人黄伟琦申请宣告黄志才失踪后,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黄志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志才仍然下落不明。庭审时,申请人黄伟琦与卢媛祥一致同意由申请人黄伟琦作为黄志才的财产管理人。
本院认为,黄志才下落不明超过五年,经公安机关查找仍下落不明。本院受理黄伟琦申请宣告黄志才失踪一案后,已发出为期三个月的寻找黄志才的公告,现公告期间届满,黄志才仍下落不明。申请人黄伟琦作为黄志才的儿子,现申请宣告黄志才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黄志才失踪;
二、指定黄伟琦为黄志才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何庆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胜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