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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503执恢333号

张春伟、梁成、林允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20-04-02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春伟;梁成;林允凤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桂0503执恢333号 张春伟、梁成、林允凤: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春伟与被执行人梁成、林允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林允凤在本院受理(2018)桂0503执332号及(2018)桂0503执333号案中一共支付执行款人民币64500元给张春伟,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767元,本案至此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503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8)桂0503执恢333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