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02执621号
申请执行人:宋卫忠,男,1976年7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施八根,男,1969年10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卫忠与被执行人施八根的劳务合同纠纷的(2018)赣0502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施八根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施八根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26390元,申请执行费29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成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