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1民初33号之一
原告:安汝清,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王翠品,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汝清与被告王翠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安汝清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翠品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安汝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翠品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卫民
审 判 员 张 翔
人民陪审员 王学治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颂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