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朱东野,男性,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细扬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9号29层。
法定代表人:樊细杨。本院在执行朱东野与大连细扬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细扬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5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细扬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999.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季明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