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02执627号申请执行人赵国英,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张梅莲,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唐发根,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国英与被执行人张梅莲、唐发根的房屋买卖合同、所有权确认纠纷的(2018)赣0502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梅莲、唐发根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梅莲、唐发根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33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及利息等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华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铁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