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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02执627号

赵国英、张梅莲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20-01-20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赵国英;张梅莲;唐发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02执627号申请执行人赵国英,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张梅莲,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唐发根,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国英与被执行人张梅莲、唐发根的房屋买卖合同、所有权确认纠纷的(2018)赣0502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梅莲、唐发根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梅莲、唐发根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33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及利息等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华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铁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