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06民初4001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武汉跃成天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3幢6层3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巍,湖北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梅,湖北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瑶族自治县恒盛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金山角15号。
法定代表人:吴有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华,公司职员。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跃成天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瑶族自治县恒盛路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鄂0106民初400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瑶族自治县恒盛路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3545.5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2019年1月25日武汉跃成天创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武汉跃成天创商贸有限公司于同日申请解除对**瑶族自治县恒盛路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跃成天创商贸有限公司关于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瑶族自治县恒盛路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3545.57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跃成天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向阳
人民陪审员 于 艳
人民陪审员 刘 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晔
书记员陈岚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