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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执恢27号

杨进全与山西智伟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福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20-01-14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杨进全;山西智伟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福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海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杨进全,男,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山西智伟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福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海忠,男,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进全与被执行人山西智伟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福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海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各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智伟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福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海忠银行存款本金22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894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小民

审判员 张忠强

审判员 刘大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