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宁0202执379号

苏永良与宁夏成达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20-02-10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永良;宁夏成达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宁0202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苏永良,男性,1964年02月16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宁夏成达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苏永良与宁夏成达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7136元(其中执行标的26833元,执行费30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赵晓伟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