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宁0202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苏永良,男性,1964年02月16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宁夏成达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苏永良与宁夏成达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7136元(其中执行标的26833元,执行费30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赵晓伟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