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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执保45号

卿立坤、成都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安辉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20-07-16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卿立坤;成都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安辉;张多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保45号 申请人卿立坤,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申请人成都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三段2-18号。 法定代表人肖安辉,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肖安辉,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张多娇,女,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卿立坤与被申请人成都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安辉、张多娇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卿立坤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安辉、张多娇的财产在价值47515929.33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8)川01民初48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青白江大同支行的账户(021704000120010005070)。 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成都金沙支行的账户(11357000000220560)。 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成都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及住宅(预售许可证号:101521,详见清单)。 查封期限三年。 以上财产的查封、冻结,共计限额47515929.33元。 如需续查封、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执行员  张蜀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作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