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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民终24号

唐光明、胥根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胥根洪;陈广德;唐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民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光明,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天于,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胥根洪,男,194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光平,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陈广德,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董元国,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光明因与被上诉人胥根洪、原审被告陈广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8)092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查明,上诉人唐光明与原审被告陈广德分别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但一审法院未通知唐光明、陈广德分别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导致陈广德因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被列为二审案件原审被告,剥夺了陈广德上诉权利;同时,上诉人唐光明虽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亦向本院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但被上诉人胥根洪仅收到陈广德的上诉状,未收到上诉人唐光明的上诉状。故一审法院在法律文书送达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法应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8)092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唐光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44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姜红梅

审判员  刘尧志

审判员  郑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秀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