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02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郭戋弋,男,200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胡春兰,女,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林永亮,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春兰、郭戋弋与被执行人林永亮的合同纠纷纠纷的(2018)赣0502民初6670号民事调解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林永亮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永亮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0050元,申请执行费5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建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