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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581民初57号

王艳凤与刘洪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吉林省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艳凤;刘洪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581民初57号

原告:王艳凤,女,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霞,梅河口市山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洪君,女,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原告王艳凤与被告刘洪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艳凤以其已与刘洪君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艳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艳凤负担。

审判员  李玉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靓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