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948号
申请执行人:张金成,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住范县。
被执行人:路则龙,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执行张金成与路则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路则龙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奇
审判员 许书玮
审判员 杨 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申才勇
书记员冯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