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02执394号
申请人:李永房,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4月29日,住甘肃省宁县。
被执行人:张桓铭(曾用名张铭明),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8月24日,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申请人李永房与被执行人张桓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402民初28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桓铭的银行存款10355元(其中劳务费10300元、执行费55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桓铭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桓铭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天霄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