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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402执394号

李永房与被执行人张桓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永房;张桓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02执394号

申请人:李永房,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4月29日,住甘肃省宁县。

被执行人:张桓铭(曾用名张铭明),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8月24日,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申请人李永房与被执行人张桓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402民初28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桓铭的银行存款10355元(其中劳务费10300元、执行费55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桓铭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桓铭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天霄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