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02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廖骁敏,男,1958年1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胡立平,男,1980年7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骁敏与被执行人胡立平的借款合同纠纷的(2018)赣0502民初5182号民事调解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立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立平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92888元,申请执行费279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志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 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