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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02执573号

廖骁敏、胡立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20-01-21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骁敏;胡立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02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廖骁敏,男,1958年1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胡立平,男,1980年7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骁敏与被执行人胡立平的借款合同纠纷的(2018)赣0502民初5182号民事调解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立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立平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92888元,申请执行费279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志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 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