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104民初2016号
原告:刘岩鹏,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被告:祝艳改,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秦伟明,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刘岩鹏与被告祝艳改、秦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王晓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潇
书 记 员 金思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