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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04民初2016号

刘岩鹏与祝艳改、秦伟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07-17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岩鹏;祝艳改;秦伟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104民初2016号

原告:刘岩鹏,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被告:祝艳改,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秦伟明,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刘岩鹏与被告祝艳改、秦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王晓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潇

书 记 员 金思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