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榕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红南西街19-7-3。
被执行人:刘志刚,男性,其他,住大连。
被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太阳系便利店,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7号一楼右侧。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本院在执行大连榕浩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志刚、大连市西岗区太阳系便利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志刚、大连市西岗区太阳系便利店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3425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志刚、大连市西岗区太阳系便利店银行存款3947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季明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