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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150号

大连榕浩贸易有限公司、刘志刚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大连榕浩贸易有限公司;刘志刚;大连市西岗区太阳系便利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榕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红南西街19-7-3。

被执行人:刘志刚,男性,其他,住大连。

被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太阳系便利店,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7号一楼右侧。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本院在执行大连榕浩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志刚、大连市西岗区太阳系便利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志刚、大连市西岗区太阳系便利店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3425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志刚、大连市西岗区太阳系便利店银行存款3947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季明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