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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1民初141号

李西吉与李红伟、王青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西吉;李红伟;王青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321民初141号

原告:李西吉,男,1975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李红伟,女,1969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高铁新区。

被告:王青查,男,1970年0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高铁新区。

原告李西吉诉被告李红伟、王青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0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连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0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西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红伟、王青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西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饲料款22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根据欠款条约约定逾期按每天加收0.2%资金占用费,现原告按月利率2分计算损失,从2017年02月18日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因饲养家禽需要于2017年01月17日购买原告的饲料,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约定自出具欠条之日起算30天内还清,逾期自愿每天加收0.2%资金占用费等,因考虑被告的承受能力,暂按照月利率2分支付逾期损失。现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款,原告诉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饲料款2200元及利息。李红伟、王青查未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李红伟提供饲料,2017年01月17日,被告李红伟在金额为2200元的欠条欠款人一栏签字,即表明被告李红伟对此欠款的认可,故被告李红伟应按欠条上的数额支付原告饲料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王青查给付原告饲料款22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虽两被告为夫妻关系,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此欠款为夫妻共同经营所产生,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王青查给付原告饲料款22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分计算损失,从2017年02月18日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请求,因欠条中约定利息过高且在庭审中原告同意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故本院支持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02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李红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清李西吉饲料款22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7年02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李西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红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连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华 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