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1625民初405号
原告:杨华伟,男,汉族,1981年6月10日生,住郸城县。
被告:赵伟(又名赵威),男,汉族,1989年1月27日生,住郸城县。
原告杨华伟诉被告赵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6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程处为房屋内墙批白,工期一个月,工程完成且经被告验收合格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000元整,并出具欠条,之后每年原告去被告家中或者打电话索要欠款,但被告均以手头没钱为由拒不支付欠款,至今未偿还。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望能判如所请;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伟对原告诉请的工程款事实无异议,愿与原告协商处理此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伟保证于2019年1月26日当庭给付原告杨华伟工程款1000元,下余4000元,被告保证于2019年10月1日前付清,其他请求原告自愿放弃;二、如被告赵伟不按上述约定履行,愿承担原告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按年利率24%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东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