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25民初72号
原告:贺建军,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程泽旭,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原告贺建军与被告程泽旭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贺建军于2019年1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建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贺建军负担。
审判员 冯学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冉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