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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5民初72号

贺建军与程泽旭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贺建军;程泽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25民初72号

原告:贺建军,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程泽旭,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原告贺建军与被告程泽旭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贺建军于2019年1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建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贺建军负担。

审判员  冯学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冉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