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08民初205号
原告:田利科,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被告:郭利坡,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东路260号。田利科诉郭利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田利科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利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利科负担。
审判员 张社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