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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622执45号

赵连风、张东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连风;张东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622执45号

申请执行人:赵连风,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被执行人:张东生,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连风与被执行人张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连风与被执行人张东生庭下达成和解协议,该案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622执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俊英

审判员  段绍光

审判员  李习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松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