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02执595号
申请执行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毓秀东大道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92832859H。
法定代表人:周斌。
被执行人:新余市泰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新余经济开发区龙腾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69781715D。
法定代表人:谭宏恢,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谭宏恢,男,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秦革,男,196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谢春聆,女,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罗泓,女,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潘永忠,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谭琰,女,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春聆、秦革、谭宏恢、谭琰、罗泓、潘永忠、新余市泰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的(2018)赣050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春聆、秦革、谭宏恢、谭琰、罗泓、潘永忠、新余市泰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春聆、秦革、谭宏恢、谭琰、罗泓、潘永忠、新余市泰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9905415元,申请执行费7692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永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温启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