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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2301执3549号

黔西南州森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罗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黔西南州森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罗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2301执3549号

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森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义市瑞金罗“富康国际”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孙资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忠福,男,1976年1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罗松,男,1974年7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关于黔西南州森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罗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森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47113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0871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森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以“自行与被执行人庭外协商”为由,自愿要求撤回对(2018)黔2301执3549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黔2301执354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坚

书 记 员  王伊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