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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9006执205号

陈勇、陈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20-08-1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勇;陈情;石伏心;刘进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9006执205号申请执行人陈勇,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申请执行人陈情,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申请执行人石伏心,女,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刘进波,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勇、陈情、石伏心与被执行人刘进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进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进波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进波所有银行存款348369.0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红

审判员  聂少红

审判员  汪 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奕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