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03执恢5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住大连西岗区黄河街45号
被执行人:梁敬敬,女性,1978年3月8日出生,住大连中山区;刘秀英,女性,1946年12月7日出生,住大连中山区;朱明军,男性,1972年1月3日出生,住大连中山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与梁敬敬、刘秀英、朱明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203执57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梁敬敬、刘秀英、朱明军未依法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敬敬、刘秀英、朱明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已经依法对梁敬敬、刘秀英、朱明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庞绍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学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