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13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濮阳晓军,男,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
被告:袁德贵,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褚雪侠,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濮阳晓军与袁德贵、褚雪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3民初4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文书,濮阳晓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以15万元了结本案。被执行人袁德贵于2019年1月27日给付申请人3万元,请求法院将被执行人褚雪侠工商银行卡中2万元扣划发放申请人;自2019年3月30日始每月偿还申请人1万元,直至全部还清。申请人濮阳晓军同意被执行人提出的和解付款方案,因双方约定还款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113执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即将届满,当事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罗方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燕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 案 号 (2019)苏0113执132号 案 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受送达人 唐南飞 送达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律恒法德法律服务所 童卫路4号602室 卞锐 1391304****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执行裁定书(和解终结裁定)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考 填发人:罗方方送达人:王兰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 案 号 (2019)苏0113执132号 案 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受送达人 余淼、余家宏 送达地址 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孜镇双集养殖场 1835544****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执行裁定书(和解终结裁定)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考 填发人:罗方方送达人:王兰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