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83执2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子东。
被执行人:齐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883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兵的存款、收入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丙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