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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02执508号

黄小刚、新余星辉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20-01-20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小刚;新余星辉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02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黄小刚,男,汉族,1976年11月2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执行人:新余星辉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新欣北大道1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80927423A。

法定代表人:李旭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小刚与被执行人新余星辉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的(2018)赣0502民初437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新余星辉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余星辉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95901元,申请执行费283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志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 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