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202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
被执行人:金某,男,回族,现住包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内0202民初32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樊茂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