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新2301执29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鑫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住所地:昌吉市。
被执行人:申文海,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昌吉市。 昌吉市鑫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诉申文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3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10145元,未执行标的为110145元。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18年8月16日、2018年12月20日、2019年1月25日三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证券、工商、不动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为零。在车辆管理部门申文海名下登记有新xxxxxx号车,但该车辆为注销状态。执行人申文海在证劵机构、不动产机构、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2018年8月30日经在昌吉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及昌吉市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和土地登记信息; 三、2019年1月18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19年1月25日,对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并对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 根 军
审判员 王 江 丽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志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