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3民初7983号
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西路**克拉美丽山庄。
法定代表人:曹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邵若舟,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邵若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学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谭志军代理
书记员 肖娅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