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111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厚旺空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与浙江厚旺空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215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用2332元,诉讼费1855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浙江厚旺空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66337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厚旺空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喻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红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