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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10执219号

顾长青申请执行王兰芳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顾长青;王兰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10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顾长青,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呼兰区教师进修学校教师,户籍地哈尔滨市呼兰区二八镇二八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王兰芳,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长青与被执行人王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兰芳银行存款723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魏翔鹏

审 判 员 马 晨

审 判 员 曹连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 峰

书 记 员 王上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