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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03执77号

许中斌、张书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许中斌;张书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执77号 申请执行人许中斌,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张书财,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403民初19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书财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46。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红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