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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5执32号之十二

郎雪梅、朱惠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郎雪梅;朱惠荣;刘向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5执32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郎雪梅,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朱惠荣,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刘向阳,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郎雪梅与被执行人朱惠荣、刘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向阳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发扬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