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5执32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郎雪梅,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朱惠荣,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刘向阳,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郎雪梅与被执行人朱惠荣、刘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向阳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发扬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