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26执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黄寅轩,男,1987年7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何雪松,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汝城县。
被执行人:何丽娟,女,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汝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寅轩与被执行人何雪松、何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8)湘1026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443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1月22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详见协议书),并同意本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1026执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转下页)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 勋
审判员 朱志峰
审判员 黄方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詹斌
书记员朱伟杰 附:所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