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05执2233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13342131。 代表人李凤。 被执行人王巧浓,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巧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05民初585号民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巧浓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经营场所)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19年01月26日,被执行人王巧浓银行存款余额余额较少,暂不宜扣划。 2、被执行人王巧浓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王巧浓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王巧浓名下无股权、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5、于2018年10月10日传唤被执行人王巧浓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6、鉴于被执行人王巧浓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巧浓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王巧浓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19年01月26日,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王巧浓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205执22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汪志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
书记员 徐鼎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