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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4财保47号

江门市江海区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长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20-03-1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长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04财保47号

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富民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雯。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根满、赵永庆,均系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广东长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侯芝。 担保人:江门市江海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富民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雯。 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长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向本院提供其名下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路×号×室房屋[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江门市江海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名下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路×号×室房屋[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长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江门市江海区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许 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李文斌

书 记 员  余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