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3323民初228号
原告:福贡县福运汽车修理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323MA6KDWT688。经营场所:福贡县上帕镇上帕街南路**。经营者:王仲勤,男,1984年10月17日生,白族,住大理州鹤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元,男,汉族,1973年2月9日生,住福贡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
法定代表人:刘一丁,职务:董事长。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指定的重整管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住。住所:重庆市江**聚贤街**(金融城**T1)**/div>原告福贡县福运汽车修理厂与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福贡县福运汽车修理厂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公司进行重整,原告已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其债务由管理人处理。原告福贡县福运汽车修理厂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贡县福运汽车修理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726元,减半收取1363元,由原告福贡县福运汽车修理厂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荣
人民陪审员 邱开兵
人民陪审员 和福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岚附:与本裁定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